1.3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外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0.5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33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甲苯、二甲苯未检出,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的要求。
2、该企业废水为职工生活废水进入厂区内化粪池沉淀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双滦区城市污水厂处理。由于试运营时间较短,职工生活废水较少,不满足检测条件,待符合检测条件后再进行检测。
3、经检测,该企业厂界四周噪声值范围为:55.2~57.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验收结论
验收工作组经现场巡查,审阅有关资料并充分讨论审议后,认为永鑫彩钢钢构新建生产车间及综合楼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基本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落实,验收监测结果显示废气、噪声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各类固体废物可以得到妥善处置,基本符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在严格落实后续要求的基础上,建议本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要求及建议
1、加强各类危废的收集、暂存、转运管理,完善危废管理制度及设施。
承德市双滦区永鑫彩钢钢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30日